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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 退休干部在生活方面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 (1)按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退休费。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可酌情提高5%—15%,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国家为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时,退休人员按规定增加退休费。 (2)退休干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养费,与在职干部去世的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