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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和198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4〕18号)规定: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参观、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