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1978年5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第四条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005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章规定: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