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干部是否待任期届满办理离退休手续?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988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1988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组发〔198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意见》(干办字〔1988〕15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
中组发〔198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