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己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