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 (1)退职生活费。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退职生活费。 (2)医疗补助。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在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医疗补助待遇。 (3)易地安家补助费。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4)退职回家车船费、旅馆费和行李搬运费等。干部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