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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5-08-12 16:21大小:

 

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

中共安康市委老干部工作局

 

 

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抗战时期

参加革命工作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老干局,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陕组通字〔2015〕5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抓好贯彻落实。对符合提高医疗待遇条件的离休干部,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填报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审批表》、《拟提高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人员名册》或《拟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人员名册》等表格,务必于8月15日前将提高医疗待遇报告等呈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市委老干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3288705   3288287 

电子邮箱:249893317@qq.com

附:1、呈报材料注意事项。

   2、提高待遇审批表 (点击下载) 

   3、拟提高待遇人员名册(点击下载)

  4、陕组通字【2015】58号文件扫描件(点击下载)

 

 

 

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    中共安康市委老干部工作局

 

2015年8月12日

 

附1:

呈报材料注意事项

 

1. 呈报材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报送,各县(区)以老干局,市直单位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名义报市委老干局。(所有表格需加盖公章)

2. 呈报材料一式两份,每份按报告、名册、审批表的顺序装订。

3. 材料、电子版信息必须一致。

4. 按照省上文件要求,报送材料的同时必须报送拟提高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