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组字(2010)37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老干局,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陕组通字[2010]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提高护理费的通知
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
中共安康市委老干部工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