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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规定: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1)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1)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