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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暂行规定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1-03-08 08:37大小: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关于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安康市关于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关于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

逝世后丧事办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试  行)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从简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陕办发(198958号和陕办发(1991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应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简办丧事,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封建迷信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以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各级组织要严格执行丧事改革的各项规定,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丧事办理应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家属、亲友应积极配合。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丧事由代管单位主办,原任职单位予以协助。在外地逝世的离退休干部,原任单位可派人前往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向遗体告别后,将遗体就地火化。对死者生前有关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三、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四、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原单位报告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知生前工作过的单位,市级干部(包括享受待遇)还应报告省委组织部、老干局。

五、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可以送花圈。市级干部逝世后,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局以及本单位送花圈;县级干部逝世后,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局和本单位送花圈。

六、市级干部逝世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委组织部领导、市委老干局领导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吊唁和慰问亲属活动;正县级领导干部逝世后,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和市委老干局领导及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吊唁和慰问亲属活动;其他县级干部逝世后,市委老干局分管领导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吊唁和慰问亲属活动。

七、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其生平简介由原单位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得干预。其中:市级干部的生平简介,由市委组织部审查后报市委主要领导审定;正县级领导干部的生平简介,由市委组织部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审定;其它县级干部的生平简介,由本单位负责审定。

    八、经批准享受市级、县级单项待遇的离休干部,逝世后的丧事可分别比照同级干部规格办理。

    九、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均应实行火葬,少数民族干部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本人生前有遗嘱要求火葬的,应予以支持。其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骨灰就地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有条件火葬而不实行火葬的,不给丧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土葬,但应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勤俭节约。

十、正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逝世后,可在《安康日报》发简要消息。系正市级干部的,刊在《安康日报》一版较显著位置;副市级干部刊在一版下部;正县级干部刊在四版。消息稿件由丧事主办单位拟写,市级干部的送市委主管领导审定,县级干部的送市委组织部审定。

十一、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家属、亲友不得提出超越规定的额外要求。

十二、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本县区离退休干部丧事处理的具体规定。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