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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丧事办理走向规范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1-03-08 08:33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近日,《安康市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今后,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坚持从简节约原则,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

丧事办理坚持从简原则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方针政策,简办丧事,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封建迷信活动。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丧事由死者原单位办理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市委组织部、老干局和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死者生前曾工作过的单位,市级干部还应向省委组织部、老干局报告。丧事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家属、亲友积极配合。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丧事由代管单位主办,原单位协助;在外地逝世的离退休干部,原任单位可派人前往协助处理善后。

丧事办理做到程序规范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可以送花圈,有关领导和原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吊唁和慰问亲属活动。其生平简介由原单位负责撰写,并报组织部门审查,家属、亲友可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得干预。正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单位可写简要消息,经审定后在《安康日报》刊发。县级以上干部逝世后,除不具备条件外均应实行火葬,死者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少数民族干部逝世应尊重民族习惯。死者丧葬费、遗属抚恤金、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