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秉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贯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立法原则。《条例》从调研论证、组织起草到审议批准,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历经一年半时间,精雕细琢凝结着各方的智慧和汗水。
《条例》分五章共四十八条,从明确汉江水质保护目标、主要职责,推进河湖长制,防治工业、农业、矿产资源开发水污染,建立漂浮物打捞机制,保护水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对我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将不在河道内洗涤物品、洗刷车辆、清洗动物、抛扔垃圾等行为纳入倡导性条款,强化群众水质保护意识,为加快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努力实现一泓清水永续北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